詳細說明
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》的規(guī)定,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(jù)國家規(guī)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。
根據(jù)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》的定義危險廢物為: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體廢物和液態(tài)廢物,列入本名錄:
(一)具有腐蝕性、毒性、易燃性、反應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種或者幾種危險特性的;
(二)不排除具有危險特性,可能對環(huán)境或者人體健康造成有害影響,需要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的。
HWO2醫(yī)藥廢物,HWO3廢藥物及藥品,HWO4農(nóng)藥廢物,HWO6含有機溶劑廢物,HWO8廢礦物油與含油廢物,HWO9廢乳化液,HW11精(蒸)餾殘渣,HW12涂料,染料廢物,HW13有機樹脂類廢物,HW17表面處理廢物,HW18焚燒處置殘渣,HW22含銅廢物,HW23含鋅廢物,HW34廢酸,HW35廢堿,HW45含有機鹵化物廢物,HW46含鎳廢物,HW48有色金屬冶煉廢物,HW49其他廢物,HW50廢催化劑,年處置能力可達10萬頓每年。